新藥事法三讀 偽藥致死最高罰2億
有鑑於假藥、劣藥的歪風頻傳,但依法劣藥最高只能罰30萬元,罰則太輕為人詬病,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提高製造、販售、輸入偽藥及不良醫療器材的相關罰則,明訂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除了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最高罰金也由現行的1千萬元提高至1億元;若致人於死,製造廠商最高罰2億元。
今年4月爆發藥安風暴,有不少藥廠將工業級碳酸鎂、碳酸鈣用於製藥,但依現行《藥事法》規定,最高只能開罰30萬元;若藥廠違反GMP規定,最高也僅能罰15萬元,被批評罰則過輕。
對此,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通過《藥事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製造輸入偽藥、劣藥的罰則,除了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可併科的罰金從現行的1千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億元以下;若致人於死,除依現行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外,還增訂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藥品組科長陳可欣表示,對藥廠來說比罰則更重的處分,是不得製造藥品,所以過去《藥事法》罰則訂定不嚴,許多過輕的罰則10多年來未修正。但隨時代環境不同、藥品態樣越來越多,以及偽禁藥出現頻率高,有必要修正罰則。
為了防範違法藥廠脫產,三讀條文中也增訂凡犯《藥事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若全部或部分不能沒收時,應追繳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為讓違法廠商的不法利得能確實被沒收,並防止脫產,所以參考《食安法》及《洗錢防制法》規定,希望能藉由提高罰則嚇阻不肖廠商,保障製藥廠商未來有更安全的發展環境。
另外,為確保必要藥品和罕病藥品的存量保障,新版《藥事法》也明訂,若藥商無法繼續供應該藥,應至少在6個月前通報主管機關,違反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新、舊版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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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人 |
舊版 |
新版 |
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 |
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億元以下罰金。 |
致人於死者 |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
過失犯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
※紅字為新增或修改處。
資料來源:立法院三讀條文 記者吳旻洲/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