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三讀 病歷不得蒐集
為避免病歷資料遭不當蒐集,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明訂將病歷納入敏感性個資範圍,除非是公務機關執行業務、當事人已公開、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且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當事人、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狀況,否則不得違法蒐集,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新版《個資法》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視為敏感性個資範圍,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情況,不受此限。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三讀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相關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