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的省思(下)

文/陳國雄

台灣食安除了行政、立法、司法長期怠忽職守和瀆職的詬病外,民眾對於飲食也應有新思維,要改變長久以來「吃到飽、吃到撐」的習慣,朝向吃「質地好、營養佳」的健康食物,量則要適度的控制。

醫學研究證實,過量的飲食將導致腦力遲鈍,增加消化系統負擔,對健康有不良影響,若再加上化學及有毒食品,則無異雪上加霜。

何況台灣的糧食多仰賴進口,本島的自給率僅32.6%。大宗進口的糧食,將在氣候變遷、石油能源、人口增加消費及世界耕地減少等變因下,成本日益高漲。商人為了成本、利潤與商場上競爭力的考量,則會昧著良心,以違法化學添加物製造色香味具全的偽食物,滿足一般消費者「俗擱大碗」的需求。

英國查理王子在一場演說中曾表示,「民眾若一味的追求廉價的食品,個人及社會都將付出昂貴的代價」。

遺憾的是,台灣大多民眾往往為了滿足口腹之慾,又不想多花錢而甘冒健康風險,選擇廉價又標示不實或不清楚的食物,結果吃下肚的可能是一大堆化學組成的不可食之物,等到累積的毒素超出身體可以承受的臨界點,健康出了問題,而遭受長期的病痛折磨、醫藥支出、人力照護與經濟壓力。

倘若民眾可以顛覆傳統思維,朝向「以質代量」、「求精不求多」的飲食習慣,則健康與荷包都不致冤枉失血或亮起紅燈,食品製造廠商也會因為消費者選擇的改變而從善如流,走向天然健康的正軌,民眾則相對的可以同樣的花費買到安全、吃到營養;醫療、社會的成本將不致增加迅速,對進口食糧的需求可同時降低,國內糧食生產不足的問題也得以緩解。

當人類最基本的生理慾求被滿足後,會進階尋求心理、精神層次的滿足,身心都滿足了,自然就會健康。

因此,台灣食安的問題要能澈底解決,除了政府要有修法、執法的積極作為外,司法單位必須秉公審理、堅決保障人民的權利,而最重要的是,民眾要改變吃的思維和陋習,才能杜絕不法,免於吃的恐懼。

而台灣的食安,除了毒害的問題,其實還有自產糧食不足的問題,對於大肆吃喝從未感到不安的大多數民眾,均未意識到,有朝一日遭逢天災或戰禍時,外國糧食為了內需不再出口,68%高度依賴進口的台灣人要吃什麼?到時候將面臨有錢也買不到食物的困境,要如何因應?

事實上;我們已經沒有本錢可以恣意揮霍食物了。

經過一連串的毒食品、餿水油事件後,讓政府單位不得不以重罰希望達到亡羊補牢的效果,行政院會9月25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一、大幅提高罰鍰額度:有關對攙偽或假冒產品之違規行為人所處罰鍰額度,其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

二、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
(一)故意為攙偽或假冒之刑度,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之規定,以防堵違法者之僥倖心態。

(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三)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五)以上修正的罰金額度,都是原來罰金的10倍。

三、解決一事二罰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

(一)修改第49條第5項法人罰金刑規定,行政機關處法人罰鍰,即無牴觸「一事二罰」原則,以避免冗長司法程序,迅速做出罰鍰處分,以達有效制裁。

(二)同時維持司法機關扣押被告所屬公司或其雇主財產之權利。

(三)明定本次修正前因違反第49條第5項而判決確定之案件,不因刪除該項規定而免予執行,以符合本次修法目的。(全文完)◇

作者背景:

1.彰化縣生命線及南投縣生命線法律顧問
2.法務部更生保護協會彰化區主任
3.財團法人平安學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4.日本產能大學生產管理研究所畢業(此為食安背景的學歷)
5.作者長期關心台灣社會問題,尤其是食安問題已十多年,並到處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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