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連環爆 政府還限制民團檢驗權?
黑心食品一樣接著一樣爆發出來,讓消費者身陷食安風暴中。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食安問題亮紅燈,行政院院會日前卻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民間消保團體發表檢測結果應公布檢測細節並通知業者。消基會指出,政府機關進行定期抽驗時,並未明確告知抽驗細節,卻要求民間消保團體告知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認為,這項不公平的法案,是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說,日前院會通過〈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管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除公布檢驗結果外,也須公布取樣、檢驗設備、檢驗方法等,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
他說,政府機關檢驗卻無須公布上述細節,反而對民間團體,以行政權和〈刑法〉箝制檢驗動作,修法明顯對財團有利。另外,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如果發表食品有關檢驗報告,如果沒有保證公平確實性,須罰3萬~15萬元罰鍰。
陳智義指出,政府「事前無法把關,事後處理不當,還要立法箝制消保團體。」為何不修法要求業者應該要定期抽查檢驗,並把檢驗內容採樣方式等等公開讓民眾及行政機關知道。政府機關也應定期抽驗商品、即時發現問題,要求業者改善,下游廠商也應該為自己的原料把關,確保商品安全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