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三法三讀 9情況設光電要環評
丹娜絲颱風今年8月重創中南部,造成多處光電案場毀損。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攸關加嚴規範太陽能板的「光電三法」,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修正案,未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大型水面系統等9類情況,未經環評通過不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政府近年力推再生能源,提高光電板設置,但近期風災造成多處光電設施受損,光電板殘片散落農地與沿岸影響環境,而台南烏山頭水庫設置水面型光電板,也引發用水疑慮。
提案修法的民眾黨團表示,因近年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屢遭質疑破壞環境,卻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因此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三法。朝野協商未獲共識,最後經立法院進行表決,在藍白人數優勢下,通過民眾黨團提案版本。
加嚴規範 大型水面光電需環評
三讀條文明訂,9種情況設光電設施都要先環評,包括位於國家風景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位於重要濕地;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
其他還包括,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達5公頃以上;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5公頃以上;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面積40公頃以上。
排除屋頂型或小規模自用
三讀條文也明定,上述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及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
另外,新版《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於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評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執政黨大力鼓吹開發光電案場,卻又疏於全盤性的檢視光電設置區,讓台灣滿山遍野的開發。中央政府直到今年1月前,都還利用寬鬆的開發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來規範業者如濫砍樹林闢案場的狀況,造成當今光電亂象。
陳昭姿表示,儘管這項認定標準今年1月才已修訂,民眾黨團還是提案要求,行政機關應將國家風景區、特定農業區等規範提升至母法位階,並提出水庫全面禁建光電板的主決議。唯有將子法提升至母法,才能確保這些認定標準不會因為行政團隊改朝換代而變動。
經濟部:出口導向企業需要綠電
儘管民眾黨團提案加嚴地面型光電審查,但太陽能公協會等產業團體紛紛呼籲暫緩處理。經濟部強調,台積電、鴻海、聯電等參與RE100的出口導向企業,市值合計逾新台幣52兆元,營收達15兆元,均仰賴穩定綠電供應來符合國際採購標準。經濟部將持續與環境部檢討綠能設施環評制度,以兼顧環境與產業需求,避免影響台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此外,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6大環團14日共同聲明建議,應視光電案場規模與性質,區隔大規模商業光電案場與小規模以自發自用為主的案場。大規模商業案場的環評,參考日本環評法以40公頃為門檻,考量台灣地狹人稠,建議以20至30公頃為門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