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重建特別條例三讀 苗栗以南及花東適用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將560億元救災經費上限,加碼至600億元。(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將560億元救災經費上限,加碼至600億元。(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因應7月丹娜絲颱風和豪雨災害,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將行政院原匡列的560億元經費上限,加碼40億元至600億元,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用,並新增台東縣、花蓮縣與苗栗縣適用。

丹娜絲風災及後續豪雨重創南部,行政院會7日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經費匡列上限新台幣560億元,由各相關部會負責相關復原重建項目的預算編列及推動。為加速重建速度,除電力、通訊系統和水利設施於2027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外,其餘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9項災區重建項目

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共9項,包含「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並增列概括項目,保留彈性。

為避免掛一漏萬,三讀條文於說明欄明定受災縣市,包括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之豪雨、大豪雨而致災之地區;以及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縣市有因此致災之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

三讀條文明定,為因應災區重建工作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一部分,並送立院備查。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之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預算部分,政院版草案規範上限為560億元,以分期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支應。經朝野協商後達共識,預算增加為600億元,地方政府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賴清德:感謝立法院

對此,總統賴清德表示,感謝立法院不分黨派達成共識,一起以民眾的生活為最優先,力挺災民度過難關,相信只要團結一致,風雨過後台灣會更溫暖、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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