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共指示資助參選竟無罪 檢批曲解《反滲透法》上訴
前國民黨中央委員、現任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被控接受以接受指示、資助參選台南市議員,及推派副主席鄭建炘參選台北市議員等方式,幫助中共介入我國選舉,但台北地院一審今年6月判無罪。檢方認為法官引用判例錯誤,又曲解《反滲透法》,提起上訴。
北檢調查,林德旺2018年初接受雲南省台辦主任張朝德指示,代表台灣人民共產黨參選台南市議員,並在選舉期間兩度邀請雲南省曲靖市委員會來台參訪。2022年地方選舉時,他又接受中方指示,提名同黨副主席鄭建炘參選台北市議員,並收受約新台幣32萬元資金做為競選經費,以中共五星旗為其造勢,依涉犯《反滲透法》等罪起訴。
法官在判決中引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判例,認為「候選人」身分須於中選後公告名冊後才生效,而林、鄭二人於2022年3月28日至10月6日間至外交部、總統官邸前或民進黨中央黨部進行陳抗及造勢活動時,鄭建炘尚未經公告成為候選人,因此二人並未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助選的規定。
北檢不服提出上訴。檢察官認為,法官錯誤引用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判決中對候選人的定義,並不限在候選人名單公告後或競選期間,法官在判決書上摘錄該判例的內容,其實是「上訴意旨」,而非「判決意旨」;且《選罷法》就投票行賄有處罰規定,並不因行賄時尚未登記參選而影響犯罪成立。
北檢批評,法官曲解《反滲透法》第4條構成要件,條文中明定「任何人不得收受滲透來源只是、委託或資助,為《選罷法》第45條各款行為」,其規範的是「行為主體」,而行為人非身分。何況,鄭建炘確實符合《選罷法》第45條第7款「參與競選」,法官卻刻意置之不理,判決明顯與法條規定完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