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發條例未落實 審計部:無實際辦理廠商安全查核案例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審計部29日公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制定公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但相關事項仍未落實執行或配套規定未盡完備,允宜儘速周延國防產業發展相關配套措施,並務實推展,以逐步堅實自主國防。

審計部表示,政府於2019年制定公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但經查國防部推動產發條例情形,核有四點事項,一、國防部依產發條例授權訂頒之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將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商查核範圍限縮為機密工項,且迄無實際辦理廠商安全查核案例。

審計部舉例,漢翔公司取得勇鷹高教機全系統產製、維修合格證明,勇鷹高教機為機密等級之建案,屬查核辦法所規範之查核範圍,但國防部未對漢翔公司之下游供應商辦理安全查核,核與規定未合。

審計部指出,二、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機制未能妥善運用政府資源及輔導機制,有效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國防部自相關補助作業要點實施起至今年3月止,逾3年尚無廠商向國防部提出協助申請。

審計部補充,漢翔公司為依產發條例申請 F-16 型機維修認證合格之廠商,該公司辦理 F-16 型機維修中心相關任務,協同國內近30餘家廠商,透由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協助,申請取得30餘項國外技術移轉等工業合作品項,尚非依作業要點向國防部申請相關協助。

審計部指出,三、截至今年4月8日止,國防部軍備局仍未依相關規定明確定義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研發項目範圍,及擬訂國防科技前瞻需求組相關作業程序,報經國防部核定,並據以盤點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重點項目,提供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審議會,以推動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等,不利結合產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強化國防產業支持及升級。

審計部表示,四、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審議會推動補助產業開發國防裝備品項,國防部未依規定先行公告列管軍品供廠商申請資格級別認證,以落實國防安全管控,建請行政院督促國防部擇列已獲列管軍品合格認證之廠商作為補助研製之優先對象,並檢討適時辦理相關開發項目之列管軍品公告作業,俾滿足國家安全與整體產業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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