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附帶決議 放寬公務員申請育嬰孫假

圖為立法院議場。(記者宋碧龍/攝影)
圖為立法院議場。(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7月2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案,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立委翁曉玲、李彥秀分別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第3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是希望在《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育孫假」,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李彥秀版本則針對派用人員權益提出相關修法。

銓敘部當時提出的書面報告說明,立委提案在任用法中增訂「育孫」留職停薪事由,銓敘部予以尊重,但「嬰」是指初生的幼兒,現行條文的「育嬰」留職停薪事由,已可同時含括養育子女及孫子女,無須另行修正,後續由銓敘部依立委提案說明,辦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即可。

本案後經黨團協商並取得共識,全案22日在立法院會審查時,並無立委提出異議,因此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針對臨時機關派用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的翌日起,得分別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的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的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至於通過的附帶決議則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明定,公務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嚴格限制身為祖父母的公務人員於申請「育嬰(孫)假」時,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明顯限縮其育嬰(孫)權利。

因此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的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另銓敘部也應對全體公務人員廣為宣傳,得因育孫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

延伸閱讀
罷團批為中代言 藍委秀政績
2025年07月20日 | 6天前
立院三讀 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
2025年07月15日 | 10天前
老福機構評鑑不合格 最高罰30萬
2025年07月15日 | 10天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