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福機構評鑑不合格 最高罰30萬

圖為立法院議場。(記者宋碧龍/攝影)
圖為立法院議場。(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讓《老人福利法》之住宿型機構的評鑑機制,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規定一致化,立法院會7月15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修正案,將現行評鑑分優、甲、乙、丙、丁者,修正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

三讀條文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辦處分,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提案的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導正目前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制度中,與其他長照機構標準不一致的扭曲結構。這次修法通過後,將以「不合格」作為處分依據,讓所有長照機構在同一標準下受到公平對待,也有助於制度簡化、資源回歸照顧本質。

陳昭姿強調,這樣的修法絕對不是「放水」。機構若有重大缺失,評鑑結果仍會被認定為「不合格」,該有的處分、限期改善、公告與廢止機制都依然存在。只是希望避免讓第一線照顧人力被過度書面化、過度行政化,才能把照顧品質真正放回照顧現場。

民眾黨也在本案中納入過渡條款,讓修法施行前已依舊制啟動的裁處程序,仍可適用舊制,避免行政斷裂與法規追溯,確保制度轉軌的穩定性與公平性。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表示,未來制度調整後,包括教育訓練、公費安置資格、補助計畫,會同步相應調整。衛福部將參考長照機構評鑑規定,會有一個合格者中的優等定義,老福機構還是可以藉此表彰機構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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