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騎樓花招多 學者提解方

騎樓依法屬於道路,但被店家占用已成為常態。(記者袁世鋼/攝影)
騎樓依法屬於道路,但被店家占用已成為常態。(記者袁世鋼/攝影)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

民眾使用騎樓空間的方式五花八門,大多為停車、擺攤、放雜物,阻礙行人通行,雖然有法律可以處罰,但律師張宗隆指出,由於占用的物品多具有活動性,警方執法大多以勸導為主,且罰鍰最重僅2,400元,造成管理困難。有學者認為,應針對「非屋主非商業使用」加強執法。

高市府法制局指出,騎樓事實上是依照建築法令,於建築物建造時強制附設的,雖然所有權是屬於私有,但同時也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範的道路範圍,而在道路交通的管理上,又是人行道的性質;所以騎樓的使用權受到限制,且有容忍供他人通行的法定義務,屬於「私有公用」。

張宗隆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絕對是屬於私人的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可依《道交條例》第82條罰鍰1,200元至2,400元;這樣的罰則對所有權人使用騎樓的限制最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屬於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的社會義務。

不過,《道交條例》第82條罰鍰金額自2001年修正實施以來,已長達二十多年未再提高。張宗隆說,如果再加重就可能超過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的範圍,因此若站在經濟成本的角度考量,屋主或許就會認為在騎樓擺攤所接受的處罰「最多就這樣」;且占用騎樓的物品很多都是活動性的,例如花盆、椅子、招牌、攤車等,警方執法時也都以勸導為主。

那麼騎樓到底該如何管理?張宗隆認為,騎樓占用與頂樓加蓋是台灣建築最大的兩個爭議,政府對於頂樓加蓋的處理方式是一刀切,1995年以前一律拍照列管,1995年以後即報即拆,但列管就只是容許它既存;對於騎樓而言,若不管理也說不過去,因為在法律上已經給予屋主相當的優待,包含地價稅減免、不列入基地面積等,以換取讓行人通行的對價。

張宗隆建議,市府可以在騎樓地面直接劃設白色標線,明確標示出供行人通行的1.5公尺範圍,因為人都有從眾性,若有標線民眾就比較容易遵守,這可能會是預算成本最少的方式,警方在執法時也比較沒有爭議,一眼就可看出到底有沒有保留足夠的人行空間。

學者:鼓勵商業化使用」 回饋大樓管委會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廖義銘將騎樓使用方式類型化,以「是否為商業使用」、「是否為屋主」兩個向量區分出4個類型。首先是「屋主商業化使用」,包含出租給他人;其次為「非屋主商業化使用」,也就是一般的攤販;第三是「屋主非商業使用」,又可分為擺放花草樹木等對社區景觀有幫助的,以及停車、堆放雜物等;第四種是「非屋主非商業使用」。

廖義銘表示,就「屋主商業化使用」來說,如果能透過該棟大樓或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作為管理中介、向政府申請核准,並繳交某種規費來補充該大樓或社區的公共管理基金、市府的某個基金的話,他主張可以合法化。而「非屋主商業化使用」,與其跑給警察追,不如同樣結合社區或商圈管委會進行良好管理,不但開放,甚至應該予以鼓勵。

至於「屋主非商業使用」,廖義銘認為,如果是對社區或道路景觀、交通及行人安全有幫助的,應該要明文予以保障,以他父親為例,不但不會停放機車,還擺花擺得很漂亮,甚至放告示牌提醒有坑洞、溼滑,這樣的行為在傳統社區中應予以鼓勵;而若是阻礙通行或消防安全、造成社區空間凌亂的話,就應強制取締,「非屋主非商業使用」亦同。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則提到停車問題。她說,從法規來看,騎樓是私人產權,但需要提供人行的空間,卻不一定要提供停車空間;而騎樓開放停車是為了解決高雄市機車停車格不足的問題,所以照理來講應該要給予提供停車的屋主獎勵。以大樓為例,若開放騎樓停車,可以給予回饋基金或收取部分停車費,這樣才是比較公平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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