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押張靜未註明「被告」 監院促法務部檢討
臺東地檢署偵辦律師張靜涉偷拍案,2022年3月逕行搜索其律師事務所,並扣押所內電腦等物品,向法院將他聲押卻因傳票上未記載「被告」身分別而遭駁回。監察院調查後認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另當律師為被告時,應考量是否需有特別搜索規範。
臺東地檢署向法院聲押替媒體人彭文正追查總統蔡英文博士學歷造假案辯護的律師張靜,但臺東地院認為,傳票附註欄「本件被傳人身分」漏未記載,傳喚程序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當庭釋放。而東檢表示,該欄位只是提醒當事人,並非法定應記載事項;且警詢時已告知他是犯罪嫌疑人,並經張靜親自簽收,後因他拒不到庭才予以拘提。
不過,監察委員王美玉、郭文東調查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71條雖未強制規定必須於傳票上記載身分別,但被告身分的註記是涉及被告諸多重要權利及程序正當的問題,不可因警詢時警察以被告身分詢問或偵查中檢察官有為被告權利之告知,即認為傳票中不須記載被傳喚人的身分。
另外,調查報告指出,因現行傳喚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均使用刑事傳票,法務部應修正現行傳票欄位記明被傳喚人身分,或於傳票例稿格式欄位載明「被告」兩字,以避免爭議。
至於搜索律師事務所並對相關物品進行扣押有無違憲,監委們表示,憲法法庭已於今年3月27日舉辦言詞辯論,司法院、法務部及各專家學者、國家人權委員會有不同論述,但僅聚焦於律師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的情形;國家人權委員會及部分專家學者書面意見均論及,應考量律師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情形,有無特別規範必要。
雖然東檢當時說明,經張靜同意後僅查扣一部含有偷拍被害人影像的電腦,其餘執行律師業務的電腦均未查扣,但監委們指出,檢警扣押事務所內電腦硬碟,其中儲存的電磁紀錄僅有少數資料屬法院搜索票所載之應扣押物,其餘皆為案外人所委任之案件重要電子檔案,可能影響案外人受該律師協助辯護權利。
調查報告指出,對於偵查機關為發現真實而搜索律師事務所,與保障人民對律師倚賴權之人權保障,兩者之間如何平衡,端賴憲法法庭於6月16日宣示判決;而東檢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其搜索及扣押核發令狀程序雖未悖於實務常規作法,但未來允宜參考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於法規範、執行層面有更周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