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丁等免職違憲? 關鍵在是否侵害司法懲戒權

憲法法庭29日分別對年終考績丁等釋憲案、徐國堯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中央社)
憲法法庭29日分別對年終考績丁等釋憲案、徐國堯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基隆市一名林姓消防員因觸犯妨害祕密、竊盜等罪遭判刑,基隆消防局也將他的年終考績核予丁等,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林男不服而興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法侵害司法院懲戒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開庭辯論,雙方意見相當分歧。

聲請釋憲的北高行第五庭表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顯示免職懲戒是司法權專屬,不應遭到行政機關侵害,以免違反「懲戒一元化」原則;且免職涉及剝奪公務員身分,應由司法審理,以免侵害民眾服公職的權利。

司法院也認為,我國於行憲前即規定,公務員懲戒權歸屬司法院掌理,行政長官並無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免職處分權,制憲國民大會審議《憲法》草案的過程中,也決定將公懲權歸為司法院所有。且大法官第298號解釋指出,行政長官在「合理範圍」內可對違失公務員加以處分,但並不包含「免職」,因此要求憲法法庭宣告該規定違憲。

不過,人事行政總處主張,《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丁等免職屬於行政懲處,是行政權固有權限,而非實質懲戒處分,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且《憲法》第77條所定「懲戒」是指司法懲戒,而非行政懲處,因此無關「懲戒一元化」原則;而在大法官第298號解釋中,只提到司法院是公懲最高機關,但並非公懲一律應由司法院掌理。

銓敘部則認為,公務員人事任免及指揮監督,分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明定的考試權權限及行政權的人事權核心,故行政機關依法考核公務員、辦理考績,並依其結果予以免職,與懲戒無涉,並沒有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關的懲戒權。銓敘部也提醒,此案涉及考試權、行政權與司法權,憲法法庭應注意權力分立,避免院際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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