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監護處分不利復歸社會 監察院促政院、司院改進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近年由精神障礙者犯下的重大刑事案件震撼社會,但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調查,檢察機關近5年執行「監護處分」共863件,其中有近五成處分時間為一年,行動及治療模式都相當受限,且缺乏轉銜機制,不利於復歸社會。監察院15日通過提案促請行政院、司法院檢討改進。

《刑法》第19條、第87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可不罰或減刑者,如有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可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監委們調查發現,檢察機關近5年執行監護處分共計863件,其中涉犯竊盜罪297件為最多、約占三成,暴力犯罪也有181件;但檢察機關與醫療機構尚未有明確具體之收案機制。

而從執行場所來看,多為精神醫療機構,且依《刑法》第87條第3項規定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的人數鮮少。監委們認為,監護處分的性質應兼具醫療保護及預防對社會安全的危害,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規範,並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期待性;司法單位應審慎啟動監護處分機制,並進行長期追蹤。

調查報告也提到,受處分人在監護期間不能外出、治療模式多樣性受限制;且受處分人有家庭支持薄弱、病識感低等特徵,出院後回診追蹤情形欠佳,未能銜接社區支持機制,恐不利於復歸社會。此外,部分醫療機構拒收反社會人格、無生理疾病、無精神症狀等非精神醫療標的者,致使部分個案安置不易、後續追蹤治療困難。

政府機關雖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並擬依嚴重程度分級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但監委們提醒,應考慮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文,對經過長期監護處分卻無明顯降低再犯危險者,行政院也應盡早參酌世界先進國家做法,規劃促進其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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