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從嚴審查 禁黨政軍來臺投資

明年對中資審查,將以加嚴版本進行。(FREDERIC J. BROWN/AFP via Getty Images)
明年對中資審查,將以加嚴版本進行。(FREDERIC J. BROWN/AFP via Getty Images)

【記者徐翠玲、張原彰/臺北報導】

中資來臺投資將從嚴審查。經濟部30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且正式實施,明年對中資審查,將以加嚴版本進行。修法3大特點包括,綜合持股計算法改為分層計算、限制中共黨政軍企業來臺投資、增加中資具實質控制力的樣態。

關於由「綜合持股計算法」改為「分層計算」,投審會指出,先前中資為規避審查,會採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釋,在現階段會被視為外資。辦法修正後,中資持股將採逐層認定。

舉例來說,過去會將每一層持股相乘,如中資股東甲,藉由第三地區設立A公司、持股5%,透過A公司來台投資B公司,中資股東乙,在第三地區設立C公司、持股40%,乙透過C公司投資A公司40%,甲5%與乙40%合計超過三成,A公司視為陸資。

不過,若是中資股東丁,在第三地區設立兩層公司,第一層持股10%、第二層持股60%,再藉由第二層公司持股A公司55%,A公司不會被視為中資,投審會說明,丁在第一層僅持股10%,並未符合中資認定標準,因此不論丁對A公司持股多少,都不會被視為中資。

中共黨政軍企業限制來臺投資部分,投審會表示,過去僅對中國具有軍方色彩企業進行嚴格審查,修法後明定「黨、政」也列入,未來中國國營企業、黨營事業、由黨政人士經營企業等,都會被列為中資。

增加中資具實質控制力的樣態方面,投審會表示,即使股權未達門檻,但如透過某些投資行為、協議等達到控制力,即認定為中資。本次增加「協議控制」樣態,若未持股過半但透過協議、技術控制、經營顧問等方式,判定有實質控制能力時,就會認定為中資。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前後

項目

修正前

說明

修正後

說明

持股算法

綜合持股計算法

將每一層持股相乘,稀釋陸資股權

分層計算

單純以一層持股來看是否陸資,不能超過30%門檻

黨政軍

僅對中國具有軍方色彩企業進行嚴格審查

 僅限制軍方企業

明定「黨、政」也列入

未來中國國營企業、黨營事業、由黨政人士經營企業等,都會被列為中資

實質控制力

  

增加中資「協議控制」樣態

未持股過半但透過協議、技術控制、經營顧問等方式,判定有實質控制能力時,就會認定為中資

民團:中資仍可買股票 取得經營權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說,對於這次修法整體給予肯定態度。但對於中資假借外資藉由證券投資來臺買股票等狀況,並沒有提出相應規範與限制,並把這項漏洞推給金管會處理。

江旻諺說,這項漏洞,是中資可進入臺灣買股票,甚至藉此取得公司經營權。特別是,台積電是上市公司,其背後有許多在股票集中市場的法人,許多外資法人無法直接認定是中資,恐造成中資滲透的破口。

他提到,在面對中資滲透時,經濟部與金管會等主管機關都要有相應修法,甚至互相合作,「不要只有經濟部修法,但金管會沒動作,這會讓效果大打折扣。」

新規定把「綜合持股」改成「分層持股」,仍把投資門檻設定在三成,另外,即使股權未達門檻,若遭判定具有實質控制力,仍會被認定屬於中資。

江旻諺說,三成這個門檻效力確實不夠,而「實質控制力」的定義也很模糊。他建議,政府應在法律層次上進行修法,參照國際會計師準則的「重大影響力」定義,包括:有兩成的中資,或中資占有一席董事,即認定該公司為中資。

另外,新規不溯及既往,已在臺灣的中資將無法增資擴張或改變股權結構。江旻諺說,「不溯及既往」絕對是不夠力的政策方向,經濟部以此作為政策目標,可能不想造成過多的成本耗損。但他提醒,臺灣面對中資滲透的威脅,包括:蝦皮、中資旅行社等個案,可能有更多的個案已進到臺灣,「只是還沒被揪出來。」

江旻諺說,政府不能抱著「鴕鳥心態」,雖可暫時減少政治成本,但假設未來發現更多中資潛伏個案,將無法可管,「這樣的修正遠遠不夠。」

管理敏感科技 專家:非常正確

此外,投審會也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以防範因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

修正重點為:擴大技術合作樣態,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均為技術合作之態樣。直間接之技術合作行為均須納管,避免臺灣地區人民以先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大陸地區公司之方式規避,經參考預告期間之意見,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確定技術管理範圍,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管理,惟考量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另,考量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均須事前提出申請,且其審查程序有別於投資之審查,為與投資案件處理程序相區別,經濟部同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於第2項增訂關於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之審查機制。

軍事專家蘇紫雲表示,美國針對中共進行科技圍堵,臺灣針對敏感科技展開進一步的管理「這是非常正確的。」他提到,特別是敏感科技牽涉到國家安全,須避免無意間擴散到中國,這也是美國總統川普提到的,不希望西方科技到中國發展成監控人民的科技,甚至威脅到其他國家,這背後牽涉到公共利益、商業利益及人權。

他說,政府去年即提出相應的修法概念,這部分臺灣的管理已落後國際數十年,現在強化法規還是起步的狀態,希望未來政府在人才管理也推出相應規範,若投資商願符合臺灣法規,政府也可提出配套,給予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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