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火吞14消防員 生命3權終過三讀

立法院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修法重點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正式入法。圖為消防員救災。(記者陳柏州/攝影)
立法院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修法重點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正式入法。圖為消防員救災。(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

立法院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修法重點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正式入法。為保障消防員安全,業者須提供救災資訊並派專人到場協助;若無人待救,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相關標準及子法將由消防署另行訂定。

3起大火吞嚥14消防員生命

歷經2015年新屋保齡球館、2018年敬鵬化工廠大火殉職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推動台灣史上首次基層修法;提案自107年12月通過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後,延宕將近一年的時間,修法未完成前,又再度發生台中大雅違章工廠惡火,3起火災共吞噬14名消防員的生命,《消防法》修正案終於在29日三讀通過,納入「生命3權」。

在退避權部分,內政部指出,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量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而修法後,於第20條之1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惟相關救災行動標準仍須交由消防署擬定。

其次,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因此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相關資訊可開罰新台幣3萬至60萬元、未派專人協助可處50萬至150萬元罰鍰。

在調查權部分,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人員因救災致死或重傷者,即刻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若未達重傷標準,則依現行提報「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諮詢小組專案檢討」機制,並邀請基層消防團體代表參加。重傷定義也將由消防署另定。

此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並保密舉發人身分;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制」的規定及相關罰則,消防人員為緊急救護載運傷患,可即時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以免延誤送醫。

消防署若打折  消促會:將抗爭到底

不過,《消防法》基層版20條之1有關退避權、27條之1有關調查權立法說明表決結果,出席委員分別為69及68位,但皆僅獲4人贊成,近9成反對。消促會表示,如此結果致使消防生命三權的落實,徒增許多不確定;這個「打折」的差距,很可能是未來基層與殉職的距離。未來消防署若推出任何「打折」版子法與方案,消促會將抗爭到底。

此次修法最具爭議性的地方在於「退避權」、「調查權」的立法說明部分,而法律條文的本身並沒有問題。根據消促會的訴求,「退避權」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明訂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作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希望消防署能明訂其標準,而這也是造成日前大雅違章工廠案2消防員殉職的原因;但消防署版本中,僅認同其是危險性救災行動,卻不保證訂出標準。

而「調查權」中,最重要的是「重傷」的定義。消促會版本建議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67」有關暫時權失能的定義,雖未死亡或永久失能,只要3天以上不能工作就應該立即啟動調查;而消防署版本,採用《職安法》規定,需有肢體、器官嚴重受損、失能或危及生命,且須住院24小時以上才啟動調查。消促會祕書長朱智宇認為,消防署版本至少在事發後半年才能啟動調查,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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