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三讀 拒移交最高罰500萬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協助還原威權時期歷史真相,立法院臨時會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等所保管的檔案,應自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查,必要時得延長半年;若相關機關拒絕移交政治檔案,最高可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政治檔案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國發會,立法目的是要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的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研究與公民的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

條文中也明訂,所謂「政治檔案」是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1945年8月15日起到1992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即便已裁撤機關的檔案也適用。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應於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的清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機密檔案應於機關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後6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若經檢討後仍列為「永久保密」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

為防止有人不願配合移交檔案,三讀條文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若對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的方式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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