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機制三讀 法官可命被告宣判日到庭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防止遭限制住居的被告逃亡,立法院7月3日臨時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並新增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等4種防逃機制,包括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居所、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以及不得處分特定財產。

過去曾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汙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引發社會譁然,例如涉貪遭判刑14年半定讞的屏東縣前車城鄉長林錫章,就是活生生案例,因此這次修法,主要在於健全「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停止羈押或判決定讞的被告潛逃,傷害司法公信力。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藉此防杜被告逃匿;另增加4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的處分。

此外,為防止未被羈押的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後逃跑,三讀條文明定,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相較於舊法需5年以上徒刑,新法更為嚴格。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過去貪腐犯、經濟犯、金融犯,經常在耗費大量國家司法資源,於判刑確定後逃跑,這次針對停止羈押各種替代性措施,集合了很多民間團體、法學專家的意見,不過要提醒的是,過去司改國是會議通過的結論,要求訂定「棄保潛逃罪」至今還沒有排上議程,希望不要再拖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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