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赴陸管制三讀 最重剝奪月退俸
為禁止退將赴中國參與政黨活動,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機關的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中國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若做出「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將可剝奪其月退俸。領一次退者最高處新台幣1千萬元罰鍰。陸委會估計,列管人數約2,700人。
2016年11月,包括陸軍退役中將吳斯懷在內的32名退役將領前往中國大陸,參加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主持的「孫中山誕辰150周年紀念活動」,並在唱中共「國歌」時起立致敬,引起台灣社會輿論批評。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修法嚴格限制退將赴中參與政黨活動。
據三讀條文定義,所謂的「妨害國家尊嚴」,是指向象徵中共政權的旗、徽、歌行禮或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退將赴中管制延長為終身
三讀條文規定,針對退將赴中管制,將原本行政院版退離職滿15年的規定延長至終身,違者原服務單位得視情節輕重,針對領有月退人員可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50%至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針對領一次退人員,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已領取的獎章、勳章及其執照、證書等,應予追繳、註銷。
此次修法也將赴中列管時間明確化,過去列管對象是以列管3年為「原則」,各機關可自行增減,導致實務上各單位經常自行縮減列管期間,本次修法修正為僅能增加、不能縮減,藉以強化公務員赴中管制。
此外,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前,依現行法規定,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三讀條文中也增訂,返台後應向服務機關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通報。
另外,過去「兩岸條例」條文內提到的「國家機密」,常被以為僅限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的「國家機密」,本次修法也將「國家機密」4字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避免混淆。
柯建銘:國安5法最後版圖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本次修法是「國安五法」最後一塊版圖,也是維護國家戰略思維最後的支撐點,2016年間32名退將跑到中國向中共國歌、國旗起立致敬,那一幕非常驚悚,如果連這個也放棄,這個國家將沒有任何存在意義。
立委劉世芳則說,根據陸委會統計,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等業務首長、將領,這些人是最該捍衛國家尊嚴、維護國家主權的公僕,參與中共黨政軍主持的活動,連一次、一天都不允許。
立委王定宇說,修法沒有限制怎樣的人不能去中國訪問,退役將領共2,638位,他認識的將領都奉公守法,不能忍受的是去向五星旗朝拜、向中共政權屈膝,「怎麼對得起當初帶領的下屬與同袍?」修法是針對國家利益,限縮最小、保護國家尊嚴最大。
陸軍退役中將吳斯懷表示,修法通過後,他會遵守法律。但目前是規範少將以上要受管制,難道退役士官長到上校階層,或是其他部會首長、人民,就不需要對國家忠誠?這顯然是不成熟、針對性的修法。
陸軍退役少將于北辰則說,完全贊成修法,當台灣與中國還未結束敵對關係前,退伍軍人不應該參加中共任何的政治活動,但希望不要無限上綱,成為鬥爭退伍軍人、限縮人身自由的惡法。◇
國安五法修法 |
||
三讀日期 |
修法條文 |
內容 |
5月7日 |
《刑法》外患罪章增訂條文 |
中港澳納入共諜適用範圍,若洩密給中共等敵國,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洩密最重可處死刑。 |
5月7日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離職未滿3年要出境,應經機關首長核准,若洩密給中共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5月31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
6月19日 |
《國家安全法》 |
危害國安為中共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最重可處1億元罰金。 |
7月3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曾任少將以上或國安機關的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不得參與中國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活動,違者最重將可剝奪月退俸。 |
資料來源:立法院 記者吳旻洲/整理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