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 關鍵零組件禁中港澳製造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落實國防產業自主政策,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透過擬訂專法,藉此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建立國防廠商供應鏈與擴大市場規模。條文也限制,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能來自中港澳,但因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讓依法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得爭取參與國軍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機會。此次三讀條文,訂定廠商分級制度為甲級、乙級、丙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的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等。

三讀條文明訂,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的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的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根據三讀條文內容顯示,主管機關應由公正第三方依科技水準、經營規模與產製維修經驗、創造產值與就業機會、產學合作績效等七大事項,對廠商實施級別評鑑,且每年應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商辦理安全查核,必要時也得不定期查核。

條文也規定,合格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曾犯洩漏國家機密、營業祕密、共犯收受賄賂等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能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被廢止合格證明後,主管機關應限制該人於1年以上、5年以下期間,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為避免影響國家安全,條文也規定列管軍品的研發、產製、維修關鍵零組件與原料,不得來自中港澳地區,也不得來自中港澳人士於第三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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