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三讀 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為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明確將不適任教師分為違反性別平等、體罰霸凌、教學不力、其他共4類,並新增「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途徑,以此制衡不作為學校。
三讀條文明確將不適任教師分為違反性別平等、體罰霸凌、教學不力、其他共4類,並列出終身解聘、原校解聘不續聘等不同程度處置,其中貪汙、性侵有罪,或經性平會調查犯重大性平、兒少案屬實,可直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在案件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凌時,強制要求學校教評會納入外部專家學者,並新增「專審會」制度,若主管機關與學校來回審議、復議後仍無結果,可由專審會代決解聘不適任教師。
至於「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除了維持原有教評會2/3出席、2/3通過的門檻,也增加「專審會」途徑,協助校方調查不適任教師,調查屬實再送教評會審議,並將門檻調降為1/2出席、1/2通過,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此外,本次修法也首度將專審會提升至法律位階,作為補強、協助教評會機制。三讀條文新增,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專審會,明定委員人數、任期及有關各類代表的比例,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