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讀 酒駕累犯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嚴懲酒駕刑責的《刑法》部份條文草案,並明定曾犯酒駕、毒駕案件者,若於5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將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也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酒駕事件頻傳,各界對修法進度高度關注,朝野黨團雖有共識要啟動修法,但各黨團版本並不相同,加上行政院、司法院也提出政院本版本,雖然都朝向重懲的方向修法,但對酒駕致死是否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經朝野多次協商仍無共識,立法院院會31日針對各版本進行表決。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駕、服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至10年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至7年徒刑,但對於再犯者並未予以加重處罰。
表決結果,三讀條文仍依照行政院版本為主,並通過民進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酒駕致人於死者,維持現行條文,初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於重傷者,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酒駕5年內再犯的累犯,若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至10年徒刑。
不過政院版本原明訂,若故意酒駕致死、致重傷者,將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但民進黨團認為,此規定並無必須,因為因為若能證明行為人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本就可依殺人罪論處,因此提出修動議將這部分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