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 散布核事故假訊息 最高判無期
為了防堵核子事故假訊息,行政院《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增訂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立法院昨(13)日初審通過,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表示,為了杜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損害,有給予處罰的必要。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3日審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1條之1修正草案,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曉星指出,依第31條-1進行處分的核子事故相關假訊息散播,必須符合「故意」、「不實」、「造成危害」等三要件,因涉及刑罰,違法成立與否交由法院認定。
對於立委提出修正案版本,增列罰金新台幣20萬元的下限,謝曉星說,由於罰金額度為行政院會議考量後所做決定,建議仍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使相關罰則與修正後的《災害防救法》第41條一致。
立委柯志恩指出,她雖然支持打假訊息,但真正發生核子事故,全球才9件,對於立專法的必要性,認為應多思考。立委吳思瑤則建議,民間有打擊網路謠言的平台「美玉姨」,行政院也可以做一個「愛嬌姨」,或與民間團體合作,讓行政院有主動辨別、破除謠言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