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 最重處無期徒刑
虐童事件頻傳,為遏止兒虐悲歌,朝野立委推動修法,立法院院會5月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凌虐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到12年有期徒刑。其中,修法也明確定義何謂「凌虐」,為「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近年來國內兒童受到凌虐的悲慘事件層出不窮,三不五時都有幼兒受虐全身是傷, 甚至也有兒虐致死亡的新聞出現。朝野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不應該處以死刑、虐童致死者是否不得假釋等問題沒有共識,朝野立委經過多次表決,決定凌虐兒童致死最高處以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不得假釋」則沒有通過,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這次修法也將「刑法」中法定刑過輕、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以及罰金數額不合時宜的問題,也一併調整,過失致死的刑責由現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在場助勢之人,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