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 王嫌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男子王景玉涉嫌於2016年殺害女童「小燈泡」,造成女童身首異處當場死亡,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高院3日二審審結,依殺人罪判處王男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並須入指定處所矯治。
現年35歲的王景玉,於2016年時以剁骨刀,從後方砍殺小燈泡頸部,致其身首異處當場死亡。士林地院審理時,王景玉坦承殺害小燈泡,士院認為王男再犯風險高,並認定他犯後無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但受限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規定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精神鑑定人、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表示,王男的殺人動機與偏邏輯思考、視幻覺、妄想有所關連,也有思覺失調症,但王男犯罪過程看起來有條理、有時序及目標的,且理解殺人的違法性,知道會被法律制裁。
王景玉的律師團則表示,王因患思覺失調症而犯下此案,目前在看守所強制吃藥治療後,病情已有改善,希望法院依辨識力、控制力下降減輕其刑,並宣告刑後治療,且屆時王出獄已近70歲,應不致於再有危害社會可能。
高檢署檢察官黃東焄說,王景玉被認定再犯率高,若判無期徒刑,服刑25年即可假釋,且王景玉殺女童的過程與常人無異,應負起殺害女童的完全刑事責任;王景玉殺害女童手法殘忍至極,符合「情節重大之罪」,應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