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兩公約 小燈泡凶手判無期

士院發言人黃潔茹表示,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且多次向家屬道歉,但迄今沒有任何實質賠償,犯後態度並非良好。(網路影片擷圖)
士院發言人黃潔茹表示,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且多次向家屬道歉,但迄今沒有任何實質賠償,犯後態度並非良好。(網路影片擷圖)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3歲女童「小燈泡」去年3月遭凶嫌王景玉,持剁骨刀當街砍殺,導致身首異處死亡,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建請求處死刑,士林地方法院12日認為,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病症狀,考量「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限制,判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士院發言人黃潔茹表示,被告經台北榮總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其殺人行為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之影響,但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違法,又知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顯然有控制自己是否及何時行凶的能力,因此認定被告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都跟常人沒有不同,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的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

黃潔茹也指出,被告所用犯罪手段過於殘暴、駭人,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親見幼女遭刃之巨慟,也加深民眾情緒激化及恐慌,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應屬得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告犯罪後雖然坦承犯行,並且多次向家屬當庭道歉,但是迄今沒有任何實質賠償,犯後態度並非良好。

但黃潔茹表示,我國《刑法》殺人罪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照立法院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解釋意旨,無從對有精神障礙的本案被告判處死刑。

對此,合議庭兼顧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對被告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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