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前副省長劉志庚 受賄被判無期

中共前廣東副省長劉志庚,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網路圖片)
中共前廣東副省長劉志庚,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網路圖片)

【記者古清兒/綜合報導】

中共前廣東副省長劉志庚5月31日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他被指控受賄9,817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劉志庚是江派常委張德江一手提拔的親信。

劉志庚被指控在1993年至2012年任廣東深圳市龍崗區區長、深圳龍崗區委書記、東莞市長、東莞市委書記等職期間,為他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9,817萬多元。

劉志庚於2016年2月4日被調查。早在2013年底,中紀委第八巡視組進駐廣東後,就收到諸多關於劉志庚在東莞任上涉嫌「違紀違法」的舉報資料。

此外,中華網曾報導,中紀委監察部曾凍結劉志庚及其親友名下多個中外銀行帳戶,存款總額高達370億元。另外,其在北京、上海以及另外5省的部分住宅還搜出總額達510億元的中外債券。

劉志庚曾在東莞主政7年多時間,他在位時正是東莞黃色腐敗高峰期。陸媒曾引述知情人士的話透露,在巡視組收到的舉報資料中,劉志庚被指是東莞色情產業的「保護傘」。港媒也曾指,東莞成為「東方性都」是劉志庚任內建成、壯大的。

此外,劉志庚是東莞市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責任人,他在東莞市任職的7年,當地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非常嚴重,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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