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無罪二審有罪 被告得提上訴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定案件於第一審判決無罪,經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救濟途徑。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的救濟途徑,第一審受到無罪判決、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的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改判有罪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呂太郎也指出,可提上訴的案件量,自釋憲案開始算起,共有66件,待未來修法後,每年約有300件,因此草案也明定,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關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的三階段防逃規定,呂太郎表示,由於修法還要會銜行政院,會盡快函請行政院會銜立法院審議,不過由於在公聽會過程中,法務部有派代表出席,相信進展會很快;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表示,法務部曾與司法院進行商討,認同、尊重司法院意見,未來行政院審議時,法務部與司法院的意見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