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改判有罪不得上訴 大法官:違憲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竊盜及性騷擾一審無罪,但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當事人不服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8日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竊盜、性騷擾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定讞,因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屬違憲;但一審有罪、二審變無罪定讞的案件限制上訴,並無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限制被告不得上訴三審,讓被告失去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已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因此公布解釋後失去效力。

呂太郎也指出,這次釋憲案聲請者是竊盜、性騷擾案,因此大法官只針對這2項罪名的上訴狀況作出解釋,以後該2罪因二審改判有罪均可上訴第三審;至於詐欺、贓物等罪無法根據本釋憲案上訴三審,不過司法院已決定遵照釋字第752號解釋的意旨,推動讓其他詐欺、贓物等罪也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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