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汙費滯納金加利息違憲 環署取消
大法官2月24日對空汙費加收滯納金加徵利息,做出違憲解釋。環保署21日依大法官解釋令,宣布空汙費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環保署指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手段,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但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屬違憲。
環保署表示,《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與《稅捐稽徵法》規範一致,為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除已著手修正相關規定,亦於21日先發布解釋令,通令各級主管機關自解釋公布後,遇有加徵滯納金以追繳空氣汙染防制費者,就滯納金部分不得加計利息。
環保署提醒,雖然空汙費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但申繳空汙費為應履行法定義務,為避免產生追繳滯納金及相關處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