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 財部:通盤檢討
繼之前名模林若亞「抗稅」成功後,大法官24日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稅捐稽徵法》規定民眾逾期納稅繳交滯納金,而滯納金要加徵利息的部分屬違憲。財政部表示,將對現行法令通盤檢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民眾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部分合憲;但若對滯納金再加徵利息,屬違憲。
目前《遺贈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大法官指出,滯納金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回應,大法官746號解釋只針對《遺贈稅法》,因立即失效,會立刻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對於欠稅尚未執行的案件,依大法官意旨執行。
至於其他稅法中也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賦稅署將與法制處檢討,未來用修法或解釋令的方式處理,但目前《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