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被分兩類 黃國昌批勞動部濫權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針對勞動部七休一函釋問題,立委黃國昌22日指出,勞動部七休一函釋是違反法治國原則所做函釋,對法院沒有拘束力,而且函釋只是行政規則,連法規命令都不是。勞動部透過行政規則變更《勞基法》第36條的適用,如果法院不支持誰要負責?

七休一函釋有未經過法律授權、恣意便宜行事疑慮,黃國昌要求勞動部慎重考慮,如果要就《勞基法》第36條開設例外,就行大路走大門,把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由立法委員審議。透過連法規命令都不是的行政規則——函釋,是在徹底迴避立法院的監督。「如果我們立的法可以讓行政機關透過行政規則恣意解釋、切割適用,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七休一函釋將「屠宰業或運輸業勞工」、「在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工作,交通相當耗時之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上班的勞工」歸為一類,其他勞工歸另一類。

黃國昌指出,七休一函釋把法律的適用狀態切割成兩個世界,一是在勞動部解釋範圍內的3類勞工,只要勞工同意就可以連續工作6日以上,其他類則不行。他說,立法者什麼時候給勞動部這麼大的權限,如果今天此例一開,其他部會呢?

勞動部法務司長王尚志回應,由於《勞基法》第36條法令不足,所以用七休一函釋對它進行解釋。《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至少有1日為例假,但母法或細則並未明確規範,因此以7天為1個週期,例假之間是否間隔6日,有解釋上的空間。9月10日的解釋,原則上是對勞工權利的保護。不過,七休一函釋法官可以參採也可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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