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讞後可DNA鑑定? 司院籲斟酌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18日表示,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鑑定制度,立意良善,但現今為檢察官的職責,建請再斟酌。(記者陳柏州/攝影)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18日表示,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鑑定制度,立意良善,但現今為檢察官的職責,建請再斟酌。(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日審查「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即DNA鑑定)條例草案」,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表示,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鑑定制度,立意良善,但現今為檢察官的職責,建請再斟酌。

林錦芳表示,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當案件確定後所保管的全院卷證,必須整體評估有無進行DNA的鑑定必要,這是屬於蒐集證據的部分,是檢察官的職責。有罪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DNA鑑定制度,其目的是作為聲請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不適由法院為之。

她強調,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務,與正在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已經讓受判決人有聲請DNA鑑定的機會,是否另行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鑑定,建請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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