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不2罰 強冠免罰5千萬確定
強冠企業使用不合格原油製成香豬油,高雄市衛生局裁罰強冠5千萬元,並限期將產品銷毀,然而強冠主張刑案已開罰,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18日維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定強冠在刑事部分已遭裁罰1.2億元,在「一行為不兩罰」原則下,判強冠免行政罰定讞。
強冠黑心餿水油案的刑事案件部分,高雄高分院判判強冠公司罰金1億2000萬元,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應執行17年徒刑,另5年徒刑可易科罰金;高雄市衛生局則以違反食安法,裁罰強冠5千萬元,雖然強冠已經繳清5千萬罰金,仍提起行政訴訟官司。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本起行政案件與刑案為同一事實,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刑罰與行政罰之罰鍰不得併為處罰;基於「一行為不兩罰」原則,行政罰部分須撤銷,因此駁回高雄巿衛生局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