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石膏案 業者判6月定讞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永昌化工負責人周德永,將不得做為食品添加物的無水硫酸鈣(俗稱熟石膏)賣給下游廠商,製造豆花等食品,一審法院判周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依違反食安法,判周德永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周德永從2013年起,從中國進口每包25公斤裝的無水硫酸鈣,並意分為內外包裝販售,且外包裝印有衛生署核發食品添加許可證字號;檢方依違反食安法中的「販賣假冒經核准的食品添加物罪、商品虛偽標記」及詐欺等罪起訴。

法院一審認為,衛福部在檢方起訴半年後,核准使用無水石膏,且使用內、外兩層包裝是為了防潮,判周無罪;檢方不服判決上訴。

智財法院認為,周德永明知二水硫酸鈣(俗稱生石膏)才能販賣,雖然衛福部在2015年6月將無水石膏列為合法添加物,但這只是行政事實變更,明顯觸法,但考量業者年事已高,且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害人體健康,因此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永昌公司則罰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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