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 二審改判22年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指控在辦理風災道路修復等111件公共工程案時,向包商收取回扣,不法所得近2千萬元,一審遭南投地院依貪污罪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14日改判處他徒刑22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涉嫌於於縣府採購案、風災修復等111項工程案中,向包商收取1到5成的回扣,遍及南投13鄉鎮市,不法所得約1948萬餘元,檢調在2012年11月搜索時,甚至還在辦公室內搜出裝有30萬元現金的茶葉罐。
南投地院一審以李朝卿涉111項弊案、不法所得約1948萬餘元,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擔任「白手套」的簡瑞祺則判處22年、褫奪公權9年,李朝卿等人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14日改判李朝卿22年、褫奪公權10年,簡瑞祺判20年、褫奪公權9年,至於其他涉案縣府公務員則判1年11月至2年徒刑,但均獲宣告緩刑,不過需支付公庫100萬至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