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意外擊斃竊嫌案 逆轉遭起訴
北巿員警張景義3年前追捕黎姓竊賊,黎嫌為躲避追捕,開車衝進西門町徒步區,張警朝車輪開槍制止,卻誤將黎嫌擊斃。檢方原認定張警開槍屬正當防衛,但經多次不起訴發回後,台北地檢署11日認定張景義開槍時機並非急迫,將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102年8月13日晚上,新北市中和警方攔檢竊嫌黎育維,黎嫌拒絕受檢並開車衝撞員警逃逸北市西門町,並為了閃避救護車,將車開上人行道,民眾因而尖叫、竄逃躲避。
當時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案的員警張景義加入圍捕,並掏槍喝令「停車、下車」但黎嫌不肯就範,張警朝輪胎開2槍,其中1槍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黎送醫不治。
檢方指出,根據監視器畫面,事件發生當時,張景義站在黎嫌車輛的右前方約2公尺處,黎嫌車子正在倒車,並沒有向前衝撞,審酌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經綜合判斷,認為張警開槍當下,並未達急迫性,不符警械使用條例,張警有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