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重建 可享房屋稅減半12年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記者陳柏州/攝影)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條文規定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5年內申請重建,除了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外,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如果所有權未移轉,房屋稅可再延長10年,最多以12年為限。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分為3類,第一類為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二類為經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第三類則是屋齡30年以上,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內政部表示,提供的容積獎勵最高為基準容積的1.3倍,或原建築容積的1.15倍,且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者,更可額外給予基準容積10%的獎勵。重建基地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標準酌予放寬。

至於租稅減免的部分,內政部指出,申請人必須於2027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條例施行5年內申請者,除了重建期間的地價稅免徵外,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在減收的這2年中,重建前後均未移轉所有權,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更可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代表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最長可至12年。

內政部期盼,條例通過可以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合重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未來會盡速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辦法」、「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施行細則」等配套子法的訂定,以利於未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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