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三讀通過 詐欺罪最重判7年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鑑於近來偵破多起國人在海外從事跨國電信詐騙案,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刑法》第5條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適用於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刑責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

現行《刑法》規定,國人在國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重罪,且最輕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適用,導致最輕本刑僅為1年的加重詐欺罪,若在境外犯罪就無法適用《刑法》。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多起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誤以為台灣司法不願打擊詐騙、動輒輕判縱放的負面觀感,因此她決定提案修法。

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案等3種情形,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犯罪,都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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