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初審通過 納入境外電信詐欺
有鑒於跨境電信詐騙犯罪,重創台灣國際形象,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境外從事電信詐騙,我國司法機關可依刑法處罰,同時也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刑事管轄權。
跨境電信詐騙案件近年來頻傳,不僅造成民眾財產巨大損害,也嚴重危害台灣國際形象,甚至出現「台灣是詐騙犯天堂」等說法,引發民眾對於台灣司法不信任。
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納入國外犯罪之適用,未來國人在境外從事電信詐騙,賦予司法機關得依我國刑法處罰,也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俾能受我國刑事法院審判。
法務部表示,現行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國人在境外犯罪,並不是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機關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訴處分,將形成國際治安漏洞。
法務部強調,修法後,將電信跨國詐欺犯罪行為增列到刑法第5條中,賦予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刑法處罰,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也避免管轄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