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害人受傷 最高罰3,600元
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1~104年因開車門肇事死傷總件數為1萬3,718件、受傷總人數1萬6,525人、死亡人數22人。平均每天有11個人,因為駕駛停車未注意後方而開啟車門,以致受傷。
目前相關法規,除非有人受傷,否則完全沒有罰則,立法委員柯志恩特3月2日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及56條。柯志恩表示,此增列條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沒有的行政罰,不以受傷為要件,只要肇事就達到處罰的條件,以提高駕駛或者乘客的警覺程度,如果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還是有該負的賠償跟刑事責任。
柯志恩表示,平均每日11人因停車不當開啟車門以致受傷,這個比例實在太高,有必要修法加以規範,但她也強調重點不在處罰,是希望所有的駕駛人開車門能夠注意後方來車,也希望三讀過後,致肇事受傷的比例能夠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