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害人受傷 最高罰3,600元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及56條昨(1)日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汽車駕駛人或乘客臨時停車或停車,未讓行人或其他車輛先行通過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計程車、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自行開門致肇事,處罰該乘客。

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1~104年因開車門肇事死傷總件數為1萬3,718件、受傷總人數1萬6,525人、死亡人數22人。平均每天有11個人,因為駕駛停車未注意後方而開啟車門,以致受傷。

目前相關法規,除非有人受傷,否則完全沒有罰則,立法委員柯志恩特3月2日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及56條。柯志恩表示,此增列條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沒有的行政罰,不以受傷為要件,只要肇事就達到處罰的條件,以提高駕駛或者乘客的警覺程度,如果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還是有該負的賠償跟刑事責任。

柯志恩表示,平均每日11人因停車不當開啟車門以致受傷,這個比例實在太高,有必要修法加以規範,但她也強調重點不在處罰,是希望所有的駕駛人開車門能夠注意後方來車,也希望三讀過後,致肇事受傷的比例能夠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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