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25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明定將於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且該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甚至於必要時可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且所有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所有非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之捐贈、孳息以外之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所有不當黨產都需予以返還,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
立法院院會25日處理藍綠爭議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並進行逐條討論,由於法案共有40條要處理,朝野同意先經由廣泛討論後,未獲共識條文待發言後再表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經朝野協商後,國民黨團同意讓步,僅針對第2條、第5條、第18條,條例名稱、處理黨產的所屬機關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成發言,其餘將不再堅持。
歷經11小時 表決67次
歷經11個小時、67次的表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終於順利三讀完成,新法明定將於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且該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也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且必要時還可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此外,院會也表決通過民進黨版修正動議,定義政黨及附隨組織自於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補助金外,都推定為不當黨產,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會調查時,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委員會還可以要求警察機關協助。
且在條例施行後1年內,政黨及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必須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報財產來源、種類及取得方式和日期,申報項目包含不動產、存款、債權和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