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縣市合併後店名重複可並存

(記者吳旻洲/報導)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案,由於現行法令規定同一縣市不能有第二家同名商業名稱,但如果原本已是合法登記的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導致重名的狀況則不在此限;不過商業名稱若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6個月內仍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當地主管機關可撤銷、廢止其公司登記。◇

延伸閱讀
選舉公報 未來可用圖案呈現
2016年03月25日 | 8年前
《災防法》三讀 災民免繳勞健保
2016年03月25日 | 8年前
舊車換新抵稅5萬 機車抵4千
2015年12月18日 | 8年前
廣電三法三讀 新聞不得置入廣告
2015年12月18日 | 8年前
總預算三讀 歲入歲出短差1535億
2015年12月18日 | 8年前
個資法三讀 病歷不得蒐集
2015年12月15日 | 8年前
提升競爭力 經部千億三招助產業
2015年12月15日 | 8年前
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分紅緩課稅
2015年12月15日 | 8年前
促參法三讀 避免高鐵爛帳重演
2015年12月15日 | 8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