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5日簽漁業協定 外交部:達3共識

外交部長林永樂(圖)19日在外交部記者會,說明台菲 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相關事宜 。(中央社)
外交部長林永樂(圖)19日在外交部記者會,說明台菲 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相關事宜 。(中央社)

【記者蕭軒/台北報導】

2013年發生「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我國與菲律賓為有效解決雙方漁業糾紛,於5日在台北完成簽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外交部19日表示,協定生效後,雙方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之武力,且雙方皆應遵守「1小時前通報」及「3日內迅速釋放」等機制。

協定本文共7條,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3項已執行之雙方重要共識納入規範。 

未來雙方在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對可能非法捕魚的另一國籍漁船執法前1小時,應先通報彼此漁政及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保障漁民合法捕魚權益。若漁船確定違法而遭逮捕,在漁船提出保證書、其他擔保和罰鍰後,應於3日內被釋放。

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林松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代表白熙禮(Antonio Basilio)5日在台北完成簽署協定後,隨即依據協定第6條規定,於當日召開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會議,將「1小時前通報機制」及「3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等共識之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雙方同意前述協定及換函俟各自完成國內行政程序後,再適時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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