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廣告不實 消基會:推動修法
台灣食品安全問題多數來自廣告不實,胖達人、山水米、鼎王都出現廣告不實、誇大宣傳等方式欺騙消費者,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8日指出,〈消費者保護法〉卻對業者無法律約束作用,且20年來沒有修過法,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制止不肖業者,不排除進行修法。
消基會指出,針對廣告糾紛,多數法院判決認為「廣告內容」僅屬於「要約之引誘」,不算「要約」,等同業者不需為他的廣告內容負責,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極大損傷。因此,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進行修法,明定業者的廣告內容,屬於要約性質,促使成為契約之一部分,才不會讓不肖業者趁機開脫,也能讓消費者免於受騙。
〈消保法〉1994年通過,雖然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因主管機關或法院對於廣告內容是否成為契約的一部分看法不一,造成現況分歧,對業者無約束、懲罰的作用,消基會主張修法,明定廣告為要約,明定業者需對廣告內容負責,才能避免司法判決出現模糊空間。
消基會以房地產為案例,房地產售價動輒千萬起跳,建商廣告不實,卻不需要對內容負責;還有參加團體旅遊,報名後業者以安全考量而變動行程,但到了當地發現該設施竟正常運作,領隊則要求消費者得自付才能參加,讓消費者認為旅遊業者惡意欺瞞,更是廣告不實、背信;最後經召開協調會後,業者也認賠消費者費用,很多廣告不實案例產生糾紛都是消費者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