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收據營造中藥經營事實詐許可證 嘉義中藥商公會總幹事起訴

【記者記者袁世鋼/製表/綜合報導】

​衛福部2021年修正《藥事法》,規定中藥從業者若欲申請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須有2年以上從業事實。嘉義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劉女為協助7名無照業者取得許可,指導偽造收據,利用無照經營挨罰的裁處書,騙取「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遭檢方起訴。

起訴指出,衛生福利部於2021年修正《藥事法》,規定中藥從業人員若欲申請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必須具備2年以上從業事實。而申請人應檢具「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書、從業證明等文件,經地方主管機管審核,取得「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後,才能申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嘉義市衛生局與中藥商公會於2022年達成共識,藉由對無照經營者開立裁處書的方式,作為實際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的依據。劉女為協助7名無經營事實的蔘藥行或中藥房負責人取得許可證,指導他們在空白收據上自行填寫不實買受資料,營造自2016年或2017年起即從事中藥販賣業務的假象,再由不知情衛生局人員對無照經營行為開罰。

業者們取得裁處書後,再將相關文件送交中藥商公會,由公會代為向衛生局申請「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進而再申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嚴重損害衛生主管機關對許可執照審核的正確性。

檢察官認定,劉女及7名中藥商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另考量劉女7次犯行犯意各別,建請法院予以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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