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組團赴中受招待介選 二審逆轉判無罪
在2024年總統、立委選舉前夕,中共頻招待我國里長等人赴中旅遊,高雄地檢署懷疑中共干擾選舉,分4案偵查,依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反滲透法》等罪起訴里長、旅行社業者等共10人,但其中僅有1案4人經一審判決有罪;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逆轉改判無罪。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喬安旅行社負責人蘇女2023年11月初受廈門市建發國際旅行社委託,組織廈門市翔安區5天4夜社區交流團,明確要求團員須包括里長,所有費用包含來回機票、在中國的交通及食宿等全由中方買單;蘇女再請台灣中國旅行社高雄分公司經理莊男幫忙,兩人分別加價3千元作為利潤,邀請6名里長在內共29人赴中國接受招待。
法官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賄選罪有三項構成要件,包含行為人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與「有投票權之人」約定;使其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而投票賄賂不一定要明示,只要對方能明白其意,且不需要實際上已動搖或影響投票意向,只要對祕密投票及國家正當選舉程序法益有侵害疑慮,即可視為犯罪。
在此案中,旅遊團既將參觀中國廈門市社區列為主要且不能更動的行程,行程中有翔安區台辦官員出席,足認旅遊團與中共官方有相當密切的關聯,且所有費用均由翔安區台辦全額資助;而旅遊時間為2023年12月5日至9日,與2024年1月13日舉行的總統大選有相當密接性,又將有一定影響力的里長作為必要參加人員,無疑是翔安區台辦為影響總統選舉而辦。
法官認定,蘇女、莊男為賺取利潤而受翔安區台辦指示、委託、資助,以旅遊方式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即便早知經費應來自中共官方、有介選疑慮,仍為避免損失而出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而2名里長雖對免費旅遊感到疑惑,但稱對經費來源、補助原因沒有想太多,為貪圖小利而觸法,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在本件廈門旅遊團30名團員中,僅有1人證稱有中方人員敬酒時提及「兩岸一家親」,且團員一致明確證稱於旅遊全程未曾聽聞中方有要求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投給特定候選人,因此並無直接或間接證據可證明廈門旅遊團員落地招待與大選投票有實質因果或對價關係,逆轉改判4人均無罪。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