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醫療法 衛福部憂為中資開後門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8月13日舉行《醫療法》修正案公聽會,對於是否將法人納入醫療社團法人社員,與會專家多數採支持立場,但衛福部表示,可能存在法人資金來源疑慮,增加中資入主風險,甚至恐導致醫療社團法人過度營利侵蝕本業。
現行《醫療法》規定,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因此,在資金募集上僅能由自然人出資。立委提案刪除「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的社員」限制,規定法人充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1/3,並不得任董事長。
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說明,營利性法人入主醫療社團法人後,容易透過關係企業進行高價租賃、採購、外包與售後租回等,可能讓醫療社團法人成為控股中心,侵蝕醫療本業資源;此外,也存在無法控管金流的問題,外資、中資可能藉由法人投資,變成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主管機關需長期查核法人的股權變動交易,資金難以查核。
若中資、外資投資的法人成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甚至具有所有權,林靜儀直言,可能影響台灣的醫療產業及民眾就醫權,甚至造成民眾健康個資陷入風險。一旦開放,外國商會可能施加壓力,要求外國人得投資醫療社團法人。
員榮醫院總院長張克士表示,現行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阻礙醫療社團法人的良性發展,若能有更具彈性的資金挹注,有助於提高醫護人員待遇,也能讓更多護理人員回歸職場,並解決關床與急診壅塞問題。
另對於中資、外資的疑慮,張克士則認為,現行已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投審會的相關規定,亦可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解決方案,未來科技產業與醫療產業若要跨領域整合,勢必要鬆綁法規才能強強聯手,因此,他呼籲政府鬆綁法令。
台灣私立醫院協會祕書長吳明彥建議,若顧忌中資、外資,可僅限登記在台灣的法人參與,若要限制陸資,可請投審會協助審查,技術性問題並不難。
台灣醫療社團法人協會理事長黃靖媛表示,醫療社團法人要永續發展,但永續和穩健不是單純的損益平衡,還要因應天災、公衛需求,需要彈性的資金才能汰換設備、引進創新科技、培育人才等,呼籲支持修正《醫療法》第49、50條。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文炯建議,有關醫療社團法人籌措醫療資金問題,產業發展署可給予租稅減免,或比照《公司法》,開放醫療業在有資金需求時得發行公司債、募集低利資金。
陽明交通大學醫管所長黃心苑表示,整體住院、門診市場雖有成長,但社團法人醫院、私立醫院的占率下降,從2010年的18.6%降至2022年的15.2%。由於醫療環境高度管制、健保資源有限,她也建議可適度鬆綁法規、設置合理監管機制,將有助社團法人醫院、私立醫院轉型。
由於與會專家多數採支持立場,林靜儀表示,在修法之前,衛福部會協助可能試辦的沙盒,盡早媒合協助,加速可行的行政措施。至於資金導入部分,除立委所提《醫療法》修正草案之外,衛福部會與財稅主管機關建立合作監管機制,另一邊的法規也要修正,才能同時達到開放與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