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興訟爭罷免投票權 3方案均無法可循遭駁回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長、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弊案遭羈押,他為了能於26日行使罷免投票權,委由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提出戒護外出、在監投票、通訊投票等3種替代方案。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如何保障受羈押人行使選舉權屬立法範疇,法院無從允許。

柯文哲23日委由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台北看守所應准予他以適當方式行使台北市第6選區立委羅智強的罷免投票權。律師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並未規定須「親自到場投票」,且歐美國家多採取3種方式讓收容人投票,包含戒護投票、監所投票及通訊投票;何況北高行過去曾二度裁准監所應讓受刑人投票。

北市選委會答辯指出,現行法律並未授權選委會於非指定地點設立投票所,也沒有通訊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存在,應透過立法者另外特別規定;若因個人身處環境而無法投票,不能視為選務機關剝奪投票權。台北看守所則認為,戒護人力捉襟見肘、工時有限,且戒護人員是否陪同進入投開票所也有疑慮,實務執行上難度甚高。

北高行審酌,投票選務事宜是由北市選委會負責辦理,台北看守所並非選務機關,無職權可決定柯文哲能否行使投票事務,且《刑事訴訟法》、《羈押法》也沒有確保在押被告行使投票權的規範,北所只是協助配北市選委會辦理選務,在此案中與柯文哲間不存在公法的法律關係。而《選罷法》明定應「在籍投票」,何保障受羈押人行使選舉權屬立法範疇。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規定的罷免投票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為親自投票,若法院准許柯文哲用通訊投票,就違反《選罷法》規定。至於戒護外出至戶籍地投票,也無任何法規可遵循,若戒護過嚴會侵害人格權,過寬又會升高脫逃可能性。

北高行審酌,若給予假處分讓他投票,即便事後他在本訴中敗訴,也已達成投票目的,本訴裁判會隨之失去意義,也會導致投票結果無效,使同一投票所的其他選舉權人有重新投票的可能,對公益所造成的損害,遠大於不准許聲請而對柯所產生的個人損害,因此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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