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重啟無須環評 環境部長籲讓公民參與

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並放寬重啟的條件。環境部長彭啓明14日表示,依現行法規,核電廠延役或重啟並不須要環評,但除役卻要環評,這邏輯很奇怪,建議核安會若要延役或重啟核電廠時,比照環評制度,讓公民有參與機制。
根據三讀通過的《核管法》修正草案規定,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後得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
彭啓明14日赴立法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他在會前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台灣目前核一、核二、核三電廠在興建時都沒有進行環評,核四廠當時有做環評,但最後並未成功興建。
彭啓明指出,依現行法規,核電廠延役或重啟不須舉辦環評,但是核電除役卻需要環評,「這樣的邏輯很奇怪」,另外,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所也需要環評。他說,環境部並非核能主管機關,建議未來核安會若要延役或重啟核電廠時,可比照環評制度,建立相對公開、透明,全民都可以參與的機制。
彭啓明說,目前正在進行環評制度總體檢,希望下半年能匯集各界意見後啟動修法,不過目前很多案例,如焚化爐重新整改等是不用環評,屆時修法可能會有大量環評案件出來,因此仍須評估,將納入下半年討論。
核電延役是新權利賦予
立委:絕對要做環評
針對彭啓明的說法,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詢時強調,核一、核二、核三廠既有執照效期為40年,後續換發執照或展延,這是新權利的賦予,當然要環評,絕對不是舊權利的延伸,更何況,過去40年執照也未曾做過環評;相關法理概念在《礦業法》修法時就曾爭執過,當初國家特許礦業開採20年,後續到期延展就是新權利的賦予,國家可以准駁,在最高行政法院已有相關判決,後來也依此明訂新修《礦業法》。
核四前廠長:
核電廠確實值得延役
針對立院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草案,核四前廠長王伯輝在臉書發文表示,法案並非立場之爭,而是替台灣能源的發展及選擇開一扇大門,核電廠確實值得延役,用過的核燃料比照美國處理的方式即可,它是「用過的核燃料」而非「核廢料」,呼籲民眾可以從其安全性、工作態度、緊急應變能力、用過核燃料的處理等多方面去了解及探討,一旦了解後就可以決定自己的態度。
對新核能技術態度開放
賴清德:需滿足三前提
總統、民進黨主席賴清德14日指出,就算依照新通過的《核管法》規定,17日將除役的核三廠二號機也不可能在未經實質審核下「直接延役」,甚至「立刻重啟」;今年將有多個大型燃氣機組上線,總裝置容量達到480萬瓩,遠大於核三二號機95萬瓩,為五倍之多。
賴清德說,政府立場是不排除任何有助於淨零的方案和討論。對未來新的、先進的核能技術也都抱持開放態度。但是任何的政策變更必須要滿足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的重要前提,才有繼續進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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